1、一般性休假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2、法定节假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休假11天,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3、职工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享受探亲假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4、婚假
根据《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婚假。婚假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5、孕期假
1、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定为11次,每次半天,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增加次数。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2、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6、产前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
7、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83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的(女方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女方产假延长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0天。产假为连续假期,包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8、流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至30天的产假;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9、节育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
《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附录: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的建议》规定,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1周内不作重劳动。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包括有尾丝节育器)。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5.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1个月。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1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10、哺乳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80%。
11、病假
根据《劳动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2、丧假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13、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享受以下探亲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路程假按实际需要另给):
已婚探父母 4年1次20天 工资照发
探配偶 1年1次30天 工资照发
未婚探父母 1年1次20天 或2年1次45天 工资照发
14、工伤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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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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