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管理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厦门市人力资源管理师协会(以下称“本会”)。英文全称为:Xia Men Human Resource Administrator Association,缩写为XMHR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力资源管理师、从事人力资源管理资深管理者以及为人力资源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人力资源管理届相关机构,对内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提高人力资源管理师的执业水平与服务质量;促进人力资源管理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人力资源管理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819精图大厦B301-3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调查、收集和整理本行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资料,参与有关本行业发展、改革以及本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代表会员共同利益提出制定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二) 依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协助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会员进行管理与指导。
(三) 采取多种形式来加强国内外及港澳台同行业之间的信息交流,组织会展,发挥行业整体优势,有效地协助会员降低经营风险,进一步开拓市场。
(四) 及时采集、整理国内外有关人力资源方面信息,推广科学的经营理念,面向社会和会员创办,发行协会刊物和网站,为社会和会员提供各类信息及人力资源咨询服务。
(五) 举办人力资源研讨会和会员单位交流会,组织会员的培训和考试,积极推行人力资源管理师的后续教育,培养新型营销精英,促进全行业管理水平及整体人员素质的提高;
(六) 加强协会与政府、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为会员企业管理问题提供帮助;
(七) 积极创造条件,以本协会名义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组织会员参观考察,促进国内外同行业的合作与交流;
(八) 制定本行业服务规范与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鼓励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会员企业采取业内通告批评或取消会员资格等惩罚措施来维护整个行业的良好形象,并增强入会单位的荣誉感;
(九)努力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以“服务会员”宗旨,协调会员与各方关系,积极承办政府机构及其它社会团体委托事项,促进全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热心促进人力资源行业发展。
(四)个人会员为持有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对人力资源管理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经申请批准者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会员提供个人资料(身份证、学历证、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查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七)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八)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决定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职权是:
(一)监事会为协会的监督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联合章程、协会工作细则和本制度行使监督职责,监督协会、理事会、秘书处及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监事会营遵守法律法规,以实事求是、谦虚谨慎、勤勉尽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对协会的监督权;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四)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五)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六)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上级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七)监事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八)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的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16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