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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XM-Wealth】孵化新三板,上市北交所!----维尔斯集团助力企业发展!全国各主要地区政府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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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04 浏览次数:
 

 将北交所纳入奖励补贴范围,目前公开的仅有山东潍坊一个地方。

10月14日,山东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官网公开发布了《政策》。《政策》表示,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通过上市挂牌实现直接融资,结合潍坊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政策》提及,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总额1400万元补助。其中,经山东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后,每家补助400万元;经证监会发审委或交易所上市委审核(审议)通过的,每家再补助600万元;上市融资成功后,每家再补助400万元。《政策》自2021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9日。

 

全国各主要地区政府补贴政策(更新至2020.12.31):

 

一、河南省

其中郑州市补贴政策:

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以及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100万元奖补;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给予10万元奖补。

其中平顶山市补贴政策:对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山西省

补贴政策:

1)对在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由省级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由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3)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融资成功的企业,由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4)对入库中小企业完成规范股份制改造后,由省中小企业局给予奖励30万元。

 

三、广东省

补贴标准:

1)境内上市: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经证监部门辅导备案登记后,分阶段对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2)新三板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1. 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2. 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民营企业再奖励30万元。3. 对“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的挂牌企业按照融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深圳市补贴标准:1)境内上市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2)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资助。加大对重点培育企业改制上市的资金资助。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额度,对我市中小企业在改制、辅导、上市不同阶段,给予资金资助。(3)其中,在国内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资助总额每家最高为310万元;在海内外其它证券交易市场(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资助总额每家最高为210万元。

 

四、北京市

补贴标准:1)对拟在境内A股首发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分阶段给予资金补贴:完成股改并提交辅导备案,由北京证监局通过辅导验收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的,市级财政补贴人民币100万元;提交首发申请且取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相应证明文件的,市级财政补贴人民币120万元;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的,市级财政补贴人民币80万元。(2)到朝阳区发展的A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朝阳区的,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补贴资金人民币300万元。(3)在朝阳区注册并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主板直接上市的,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补贴资金人民币300万元。

 

五、杭州市

补贴标准: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上市培育企业,在完成上市辅导备案后兑现政策补助100万元。

2)企业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3)企业上市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余杭,按实际投资余杭金额的5‰予以奖励。(4)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上海市

补贴标准:2018年12月,上海市徐汇区发布《关于建设人工智能发展新高地打造徐汇高质量发展新引擎的实施办法》,经认定,可给予落地项目建设单位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且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贴。对列入“上海市人工智能试点应用场景”的重大专项项目,按项目投资额30%予以支持,最高支持额2000万元。着力提升市场主体创新动力,提升人工智能企业创新能力,按照创新活动支出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四川省

成都科创板拟上市企业,上市申请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首发上市时,再一次性给予800万元奖励。

补贴标准:

省级财政对2019年通过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融资的我省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100万元。(2)省级财政对为上述我省2019年首发上市企业提供服务的境内保荐机构,综合考虑其辅导企业数量、服务质量、融资额度等相关因素,按服务企业户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差异化补助。

 

八、河北省

补贴政策:

1)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经河北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对拟在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并经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3)对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省,或通过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我省的,视同境内外首发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迁至雄安新区的挂牌上市企业奖励政策另行制定。(4)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其挂牌1年内的首次融资额,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融资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5)对在石交所主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其挂捭1年内的首次融资额,按照不逋过1‰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融资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6)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层次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九、陕西省

西安市补贴政策:

1)对签署保荐、承销协议并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100万元。

2)报送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奖励300万元。(3)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完成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申报材料,奖励400万元。(4)完成在科创板上市,奖励200万元。

 

十、湖北省

补贴政策:

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省政府分阶段奖励4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省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湖北省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十一、江苏省

补贴政策:

1)取得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确认日期通知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取得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2)公司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十二、山东省

补贴政策:

1)对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申请募集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为200万元。

2)对重组上市并将注册地、纳税地迁至山东省内的,给予最高一次性补助100万元。(3)对在新三板挂牌融资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股权融资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上限为100万元。

其中济南市补贴政策:1)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600万元。(2)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20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2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补助400万元。新迁入济南市企业3年内成功上市的,除享受企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补助100万元。(3)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800万元。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800万元。(4)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济南市按照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待审的,补助50万元;企业挂牌成功的,补助250万元。新三板挂牌后实施股票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50万元。

十三、湖北省

补贴政策:

1)向中国证监会上报首发上市申请材料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2)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融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3)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并实现融资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4)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集合债、私募债、扶贫票据的,按企业发债利息的3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最高(历年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可分别申报1至4项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同一项下享受最高补助金额后不得重复申报。

 

十四、贵州省

补贴政策:

1)对注册地在贵州省,且在境内主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4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350万元。

2)以上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奖励15%,对签署保荐协议并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的奖励25%,上市后奖励剩余60%。(3)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五、云南省

补贴政策:

1)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省财政给予1600万元奖励,奖励按前置原则,分阶段拨付,其中,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已与证券机构签署有关协议的,奖励300万元;进入上市辅导备案期奖励700万元;申请材料被证监会受理奖励600万元。

2)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参照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给予奖励。(3)对于经证监会批准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由省财政给予1600万元奖励。(4)对于“借壳”或“买壳”外省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省的企业,经考核,省财政给予1000万元奖励。(5)对于在“新三板”和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省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

其中昆明市补贴政策:1)对于科创板上市的昆明市企业,分阶段给予累计500万元的补助。(2)符合条件的昆明企业有望获得了总计2100万元的补贴,这其中还未包括一些可以“报销”的费用,如支付给中介的费用也可以按比例申请补贴。

 

十六、黑龙江省补贴政策:

1)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的省内企业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2)对通过认定并符合奖励条件的数字化(智能)车间所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3)对在全省排序前20名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0万元奖励。(4)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老字号”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5)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黑龙江省,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和借壳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上市融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6)对黑龙江省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7)对******贫困县(市)企业和将注册地迁入******贫困县(市)的企业,实现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由省财政增加补贴1000万元。

 

十七、重庆市

补贴政策:

1)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重点培育企业,上市过程中分段给予200万元奖励;(2)对拟在境外上市的重点培育企业,上市后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3)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符合相关条件,也可以通过申报获得补贴。

 

十八、天津市

补贴政策:

1)对股改前经各区金融办(局)向市金融局进行前置备案并完成股份制官网改造的中小企业,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财政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2)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3)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其中滨海新区补贴政策:1)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2)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3)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4)总共最高540万元。

 

十九、辽宁省

补贴政策:

1)对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支付的相关中介费用,在不同环节给予补助。其中,科创板首发上市企业补助总额为1500万元;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补助总额为1000万元。(2)对境外交易所市场首发上市,将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3)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50万元。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还将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4)对于在境内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辽宁或外省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辽宁的企业,辽宁也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补助。(5)对于通过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公司债、双创债、资产证券化等实现债券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其中沈阳市补贴政策:1)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政府奖励4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在辽宁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对完成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2)企业在境内借壳上市,比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奖励。(3)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在境外其他地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4)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股改已奖励金额予以扣除);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照股权融资金额的3%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江西省

补贴政策:

1)自2018年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每新增一家省内上市公司,省财政给予企业注册地所属设区市人民政府(含赣江新区管委会)一次性500万元奖励。(2)在境外资本市场每新增一家省内上市公司,省财政按照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企业注册地所属设区市人民政府(含赣江新区管委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对在境内重组上市(借壳)并完成注册地回迁的企业,参照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政策执行。

其中南昌市补贴政策:(一)股改、报备、受理(1)拟上市企业、拟挂牌企业在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并在注册成立后60个工作日内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文件报送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给予50万元的补助。(2)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对获得江西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受理函的拟上市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3)拟上市企业首发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凭受理文件,给予该企业100万元的奖励。(二)境外上市(1)对在境外主板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2)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发行股票的公司一次性按募集资金总额的2‰奖励其高管人员,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三)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进行市场化并购重组,通过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上市公司以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奖励其高管人员,募集资金投资我市按投资额的1‰再给予奖励,两项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四)新三板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1)拟挂牌新三板企业成功挂牌后,给予该企业100万元的奖励。(2)已挂牌新三板企业自挂牌之日起,以股权融资方式进行融资的,按募集资金投资我市总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拟上市或挂牌新三板、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企业引进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4)我市企业在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取得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资本市场业务知识培训结业证书的给予2万元补助。(5)挂牌后以股权融资方式融资的,按募集资金投资我市总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一、青海省

补贴政策:

1)按照创业板上市企业、主板、中小板上市企业、境外上市企业等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500万元及800万元的补助。(2)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信托产品等的企业补贴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二十二、内蒙古自治区

补贴政策:

1)对区内企业实现首发上市的,自治区本级财政按照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给予奖补。(2)企业完成内蒙古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奖补100万元;经主承销券商递交发行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奖补100万元;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查委员会审核并正式上市后,奖补300万元(注册地在国家贫困地区的企业正式上市后,奖补600万元)。(3)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纽交所、港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一次性奖补500万元。(4)对注册地迁到我区的上市公司,一次性奖补500万元。

 

二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

补贴政策:

1)对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改制经费补助100万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企业改制时的确权、评估、审计、法律手续等费用。(2)上市奖励。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上市审批部门正式受理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上市工作经费补助 100 万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上市前的辅导、保荐、评估、审计、法律手续等费用。(3)拟上市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4)区外上市(含并购重组)公司注册地迁至广西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再融资奖励。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自治区财政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6)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广西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7)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8)再融资奖励。挂牌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自治区财政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9) 广西企业成功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自治区财政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1.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四、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九)推动企业上市融资(“股上市”)。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以及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市、县(区)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1、福州市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榕腾计划”的实施意见

(二)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1.境内上市奖励。对拟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申请上市的企业,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100万元;首发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含沪、深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奖励200万元。

2.境外上市奖励。以本市企业为上市主体直接在境外上市或营运总部在本市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实现间接上市,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50%(含)以上实际募集资金投资我市且折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采用首发上市日的当期汇率换算),奖励200万元。

3.上市贡献奖励。企业在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当年起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按当年度比基数年度(基数年度是指上年度、辅导备案上年度或上次享受上市贡献奖励年度地方税收贡献额最高者)对地方税收贡献额(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均按照本口径执行)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

三、实施政策扶持

(一)鼓励企业通过境内外多渠道上市及再融资

1.企业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市政府给予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30万元补助。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被正式受理的,市政府给予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70万元补助。

2.对在厦门注册的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按照融资金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下同)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融资金额在1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上述企业募集资金的40%(含)以上在本市投资的,再给予同档次同等金额的奖励。

3.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实现间接上市的,参照享受已出台的各项扶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

4.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本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中,主要生产经营地设在厦门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企业聘请保荐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正式签订协议,并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第七条 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第八条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募集资金的50%(含)以上在集美区投资的,按照融资金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下同)给予企业补助。

(一)补助标准:

1. 融资金额在10亿元(含)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700万元;

2. 融资金额在5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400万元;

3. 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4. 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二)企业在首次公开募股后,一次性补助200万元给予企业高管人员。

(三)企业的控股母公司或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将其募集资金的50%(含)以上用于企业在集美区增资扩产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实施政策扶持

对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股权中心挂牌的本区企业均给予一定扶持奖励,但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上市、挂牌前一年度缴纳的区级税收。

(一)境内外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扶持奖励

1.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1)企业完成股改,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定上市服务协议,在支付服务费用后,区政府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

2)企业辅导期满并通过厦门证监局验收,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3)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区政府给予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200万元补助。

2.“买壳”或“借壳”上市

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我本区的,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本区企业依法在国家证监局认定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区政府给予20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4.上市融资奖励

对在厦门注册的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按照融资金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下同)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融资金额在1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

3、莆田市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的若干意见

九、切实落实各项财税扶持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落实国家及省有关企业改制上市和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推进《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莆政综〔2010〕118 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莆政办〔2014〕67号)优惠政策落实。加大补助力度,市财政对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60万元补助(含改制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120万元补助(含改制补助);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在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补助(含改制补助);相关补助项目与以往政策叠加和不一致的实行就高一次性补助原则。各县(区、管委会)要制定相应配套补贴办法,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4、三明市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支持企业上市十条措施的通知

五、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企业和券商签订IPO财务顾问协议,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企业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IPO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上市企业将首次融资、再融资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在三明辖区进行项目建设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募集资金总额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2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补助在项目实施时兑现50%,竣工后兑现50%。企业通过券商内核的当年起至企业上市当年(最长不超过3年),按每年对地方实得财政贡献的新增财力部分,在企业上市交易后给予全额补助。新上市企业五年内按每年环比新增地方实得财力的50%给予奖励。

5、泉州市

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的若干措施

二、持续加大扶持力度

(一)实施分阶段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各阶段奖励累计可达500万元

3.上市阶段

1)辅导备案奖励。上市后备企业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

2)境内上市奖励。上市后备企业首发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申报科创板叠加25万元奖励。首发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市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科创板上市叠加50万元奖励;首发上市募集资金达5亿元且7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市政府给予200万元奖励,科创板上市叠加75元奖励;上市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5000万元的,叠加50万元奖励。

3)境外上市奖励。上市后备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上市或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境外上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首发上市募集资金达5亿元且7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市政府给予200万元奖励;上市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5000万元的,叠加50万元奖励。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发行A股,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支持企业挂牌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

(三)上市后备企业境外上市的,奖励300万元;在境内沪、深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追加奖励300万元。挂牌后备企业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奖励200万元。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改层挂牌的,奖励30万元;在交易层挂牌的,奖励50万元。

鲤城区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的若干措施

(三)上市奖励

1.企业上市后给予不高于330万元奖励(含市级奖励)。上市后备企业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给予50万元奖励(含市级奖励)。上市后备企业首发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给予60万元奖励(含市级奖励);申报科创板的,给予80万元奖励(含市级奖励)。首发境内上市募集资金 50%以上投资于我区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给予150万元奖励(含市级奖励);科创板上市给予200万元奖励(含市级奖励)。

2.上市后备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异地“借壳”“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并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的,给予企业250万元奖励(含市级奖励)。

3.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发行A股,且募集资金 50%以上投资于我区的,给予企业150万元奖励(含市级奖励)。

4.上市后备企业在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前一年至上市当年,以上一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由区财政按每年新增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时间最长3年。

6、漳州市

漳州市扶持企业上市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二)支持上市融资

1.企业拟境内A股上市,且进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程序的,地方财政奖励100万元;首发上市申请被沪、深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地方财政给予奖励200万元,市级财政追加奖励100万元;首发上市申请获得审议通过的,地方财政给予奖励100万元,市级财政追加奖励100万元。民营企业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且募集资金的50%以上实际用于本市项目投资的,根据企业公告文件中本市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专项用于奖励企业高管团队和有功人员),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企业在境内A股重组上市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本市,或以本地企业为上市主体直接在境外上市的,地方财政给予奖励400万元,市级财政追加奖励200万元。

3.企业通过红筹架构间接在境外上市且募集资金的50%以上实际用于本市项目投资的,根据企业公告文件中本市项目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采用首发上市日的当期汇率进行换算),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企业享受本境外上市奖励政策后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按照企业境内A股上市奖补标准执行。

7、南平市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加大资金奖励力度

1. 上市后备企业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100万元;首发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奖励10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我市的,奖励100万元。

2. 对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本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8、龙岩市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1.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由受益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提出首发上市申请并被正式受理的,由受益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按首次募集资金用于龙岩辖区内投资项目的总额,分四个层次,由受益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募集资金投资龙岩总额15亿元以上的,一次奖励400万元;总额10亿元以上~15亿元(含1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总额5亿元以上~10亿元(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总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本地企业通过收购或控股外地上市企业且将该企业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调整至龙岩辖区,以及外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址龙岩辖区,并承诺五年内不迁离本市的,由受益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9、宁德市

关于宁德市促进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4、扶持企业改制上市。每年安排1000万元设立“宁德市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国内外上市直接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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