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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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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7.26 浏览次数: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人力资源服务发展工作,在相关重大规划中,要将人力资源服务业作为重要内容进行统一部署,努力抓紧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更好地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美丽厦门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保障。


  二、大力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点引进著名猎头公司。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入选权威机构发布的全球50强、全国50强并经市人社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其在厦设立合资、独资机构,开展高端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按《意见》要求和《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以下简称厦委办〔2013〕10号)精神,比照引进台湾人力资源机构的标准,依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及销售不动产发票给予购买自用办公用房10%的购房总款补贴(最高300万元)或按租房合同、付款凭证及市国土房产局核定的房屋租金证明给予租赁自用办公用房40%的租金补贴(最高200万元)。


  三、加大政府购买高级人才寻访招聘方面人力资源服务的力度。参照厦委办〔2013〕10号文件精神,鼓励本市企事业用人单位采取猎头方式招聘事先经市人社部门核准备案的猎头对象,成功引进的,给予猎头公司10%的猎头费用奖励,给予用人单位40%的猎头费用补贴。猎头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厦委办发〔2010〕21号和厦委办发〔2010〕22号)规定的引才对象和引才标准;(2)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厦委办〔2013〕10号)规定的引才对象和引才标准;(3)《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规定的人才认定标准。其它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的指导目录由市人社、财政部门牵头研究制定。


  四、按营改增要求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免征增值税。为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五、鼓励小微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和融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申请扶持奖励。


  六、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执法工作。将人力资源市场执法职能依法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行使,并相应加强人员配备,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高素质人力资源市场执法队伍,提升市场执法和监管水平。


  七、加强组织领导。市、区两级政府要成立由人社、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和政策设计,整合调动各方面资源,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各级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工作小组由市人社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工作小组比对市工作小组设置。


  八、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依照《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意见》落实到位。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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